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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魂网络公司答辩称,分爸其收到律师通知函后即对《梦塔防》手游内容进行排查,分爸并及时更新各渠道商,正式删除争议内容,同时就微信公众号中所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关于《梦塔防》手游游戏介绍及作品比对,爸教就《梦塔防》手游“哪吒”“敖丙”游戏皮肤与原告“哪吒”“敖丙”美术作品产生争议部分,爸教不认可“哪吒”“敖丙”游戏皮肤构成抄袭。
北京瓦力网络公司答辩称,女儿杭州电魂网络公司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和游戏运营方,女儿涉案游戏内容均由杭州电魂网络公司负责,其只是涉案游戏的分发渠道之一,仅提供相关游戏下载平台的接入、技术服务,包括用户登录及应用内支付功能等,并未参与涉案游戏内容的设计和修改。
北京瓦力网络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分发平台,学数学在接入游戏之前已经要求杭州电魂网络公司提供涉案游戏的版号、学数学游戏备案通知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考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光线影业公司请求保护的“哪吒”“敖丙”美术形象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游戏《梦塔防》是否侵犯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对“哪吒”“敖丙”美术形象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作品情节的改编权;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分爸北京光线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分爸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光线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足以说明“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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